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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政策

金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贪腐法令遵循政策
本文件相关资讯
本份全球反贪腐法令遵循政策 (以下简称「本政策」) 代表金顿集团企业承诺的一部分,意谓我们会以合乎伦理的方式执行业务,并遵守营运当地之一切适用法律。

本政策系针对反贪腐法律规定而设,包含 2010 年修正之英国贿赂防治法 (U.K. Bribery Act 2010,以下简称「UKBA」)、俄罗斯联邦反贪腐法律、1977年修正之美国海外反贪污行为法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以下简称「FCPA」),及其他本公司 (定义请见下列第 1.4 条)所遵守之法律。 。
  1. 目的
    本政策旨在就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任何代理人遵循适用反贪腐法律条款事项,设立基本原则与要求。

    本政策之目标如下:
    1. 说明本公司为杜绝贿赂与贪腐,禁止在所有业务执行时从事之事项。
    2. 预防任何形式的贪腐行为,不论代表或有关本公司和/或其员工之行为;于本公司执行业务时,遵守适用之反贪腐法律要求。
    3. 重申本公司于全球执行业务时,秉持最高标准诚信与正直作为之承诺。
    4. 完善发展本公司企业文化,并就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奉行负责任企业应有的典范与标准。
  2. 范围与适用
    1. 组织范围
      如对适用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繫负责执行本政策的法遵主管(请参见本政策第3.5条定义)。法遵主管的详细联络资讯,请参见金顿网站。您也可以联繫您当地的法遵主管。
    2. 组织架构下之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此外,与下列实体相关之事项,亦适用本政策:
      • 金顿科技任何地区之从属法律实体,包含本公司所掌握之关系企业及合资事业;
      • 本公司全体员工,定义请见本政策第 1.4 条;
      • 基于各自职责与责任,以及按各自代理关系或与其相关之其他服务协议所必要及适当之范围内,本政策第 1.4 条所定义之本公司所有代理人。
    3. 适用对象与活动
      本公司从事之所有类型活动,皆适用本政策。

      金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总公司
      金顿仪器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中国昆山金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东莞金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 衍生与调整
      就反贪腐法令遵循相关事项,以本政策作为本公司之主要文件。根据本政策所建立而旨在贯彻本政策之文件,不得与本政策牴触,但经现行政策发起者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3. 目标受众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如本政策第1.4条所定义),包含本公司董事、主管与经第三方人力仲介所签约合作之承包商。
    每位员工皆应熟悉并遵守本政策内容。
    全体员工皆负有责任与义务,须以合乎伦理与合法方式执行本公司业务活动。若无法履行此等责任或义务,可能须受惩戒,最重可达解雇之处分。员工亦应受行政与刑事措施拘束,如有违反可能导致罚锾、禁止担任特定职位、名誉伤害,最重可达监禁等其他法律制裁。
    如本政策要求事项已订入与第三方所签订之协议,本政策适用于该代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4. 定义与缩写
    词汇 定义
    代理人 (本公司代理人) 有权对外,包含但不限于政府实体,代表本公司从事本公司事务之代理人、经销商、顾问、代表、独立承揽人、合资事业伙伴、经纪人,以及其他第三方。
    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 为遵守适用反贪腐法律,于本公司内执行的一套措施、流程与监督制度
    任何具价值之事物 「任何具价值之事物」一词指涉范围广泛,可包含任何具金钱价值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物:
    • 现金或相当于现金之物 (包含礼品卡);
    • 利益或恩惠 (例如接触政府机关之特殊管道);
    • 本应付费或购买才能获得之服务;
    • 礼品;
    • 因系政府官员持有或享有其他利益之公司,而获得之契约关系及其他商业机会;
    • 内容偏袒或指导性之契约;
    • 受僱机会,包含提供予政府官员或商业组织代表之亲属或朋友之机会,例如合资事业之职位或担任顾问之机会;
    • 公益捐款;
    • 政治献金;
    • 医疗、教育或生活费用;
    • 旅游、饮食、住宿、购物或娱乐费用;
    • 或投资机会或认股权。
    适用反贪腐法律 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贿赂防治 (不论对公部门或私人) 法律与规定,包含 UKBA 与其他英国反贪腐法律、FCPA 与其他美国反贪腐法律、俄罗斯联邦反贪腐法律,以及本公司执行业务所在地之法律。
    本公司 本公司 金顿集团整体,以及各自隶属本集团之所有法律实体(视情况而定)。
    员工 (本公司员工) 员工 (本公司员工) 签订民事契约而与本公司间具长期或短期劳动关系之个人,以及本公司因人事需求而经外部组织中介而签约之承包商。
    不正利益 「不正利益」系指基于下列目的,在商业情境下之任何不当给付行为,例如 (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给付政府官员或人或实体任何具价值之事物:
    • 影响或阻止公权力行为或任何其他行为,例如签订契约、课与税金或罚锾,或取消已存在之契约或契约义务;
    • 自政府实体或政府官员取得本公司原本未能取得之授权、允许或其他授权;
    • 取得商业机会、标案或竞争对手活动之机密资讯;
    • 影响契约关系之获得;
    • 影响不利于本公司契约之终止;
    • 承诺提供其他任何其他不正利益。
    政府实体 任何国家、区域、地方或其他政府之机关,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部会与办公室、服务、机关与其附属机构,以及该国家/地区行政或司法部门直接或间接控制之所有法律实体。基于本政策之目的,政府实体一词亦包含政党与国际组织。
    政府官员 政府实体之任何员工或主管,以及依政府实体之请求、要求或指导,或为其利益而从事任何行为之任何其他个人或法律实体。
一般条款
本公司秉持最高伦理标准执行业务。
无论对私人或政府官员,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贪腐行为。本公司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不道德劝诱或给付行为。
本公司不从事,亦不接受任何未遵守本政策或适用反贪腐法律之任何活动。
本公司禁止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代理人出于影响对方行为 (或不行为) 和/或获得不正商业利益之目的,直接或经由中间人提供、承诺、同意、从事或授权移转任何具价值之事物给任何政府官员或商业组织之代理人或员工。
本公司禁止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代理人以获得任何给付、利益或机会,作为完成特定行为、为对方利益完成职务行为交换条件或事后回报,而同意直接或透过中间人获得或将来获得、行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给付,包含金钱、票据、本质与财产相关之服务,或取得其他财产相关权利或其他有价物,以及财务上或其他利益、机会或任何具价值之事物。
本公司禁止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代理人以中间人地位,从事对公部门或私人之贿赂行为,即依照贿赂者或收贿者之指示直接交付贿赂,或以其他方式协助获得或履行贿赂当事人间之协议,帮助其接受或提供贿赂。
本政策构成本公司就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之基本文件,但并非本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之全部行为规范。如针对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有其他内部文件,且系本公司应认定为遵循适用反贪腐法律所必要与充分者,该内部文件目前或将来亦将于本公司内部有效执行。若本政策与其他本公司政策相互牴触,则员工应适用限制较严格之政策或程序。若有上述情形,请通知法遵主管或您当地的法遵主管,以便其立即处理该牴触问题及建议您採取任何适当措施,并在必要情形下,更新相关政策或程序。
本公司管理阶层必须实际设定合乎伦理的行为标准,且须以身作则,针对任何形式与型态的贪腐行为,展现不妥协之态度,以作为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之模范,束立本公司不可动摇之企业文化与日常企业实践。
本公司就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之基本原则
  1. 适用本政策之一致性
    本政策与其他本公司就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所建立之其他政策,所设定之规则与原则,本公司必须按一贯之原则实践。本公司会持续新增合乎伦理的商业行为原则,并鼓励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遵守本政策。如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有违反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规则之情形,本公司应对其採取相关责任追究措施。
  2. 法令遵循之立法监督与典范
    本公司将持续遵守修正后适用反贪腐法律之所有标准要求,并适用于商业实务。考量监督结果之影响,并根据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之典范,本公司将採取措施,将上述法律修正内容纳入现有公司政策。
  3. 定期风险评估
    本公司会定期採取措施,发现并减少贪腐相关风险,并评估现有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之效率。
    考量实践上述措施之影响,在合理必要情形下,本公司将修正现有政策,或研究并引进额外政策。本公司所採取的上述措施,必须得以合理且合乎比例方式,分别因应上述发现风险之性质。
  4. 告知与培训
    本公司每位董事、主管与员工,以及与本公司直接相关或经由第三方人力仲介安排的约聘人员,都将取得本政策之副本。本政策所有更新都将于内部发行公告。本政策内容亦可在本公司网站中检视,且会提供给所有本公司之代理人。
    本公司会就反贪腐法令遵循之原则与标准事项,独立或邀请相关领域外部专家参与,为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实施与支援培训计画、建立培训讲座制度,并使培训内容合乎时宜。
  5. 指派负责员工
    本公司应指派一名员工负责执行本政策相关事项,并负责执行与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有关之其他公司政策(以下简称「法遵主管」)。本公司亦应确保法遵主管系指派于其所在地之子公司履行职务,以利在当地引进并推行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
    法遵主管直接隶属于本公司董事长,并具有必要之权力与资源,在本公司内有效推行、维护与改善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
    如本公司员工对本政策内容有疑问 (包含本政策任何条款之解释有问题、对其本身行为是否合法或合乎伦理有疑虑),以及对适用与实现本政策时所遵守之原则有疑问(包含关于对该等原则应适用于何种情境或本公司业务流程等问题),针对上述疑问,员工应联繫法遵主管或当地法遵主管寻求建议。
    若本公司代理人具有上述疑问,则建议其询问本公司法遵主管或当地法遵主管,以釐清疑问。
  6. 法遵主管报告
    法遵主管须定期或在必要时,向本公司董事长报告关于实施和/或改善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之程序;期间内所发现之违规情形、内部进行之调查,以及关于该违规情形之内部法令遵循管制缺失与採取之因应措施;以及本公司内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之运作与效率概况。
    各地法遵主管应依据职能归属,直接隶属于法遵主管,并向其进行报告。
  7. 建立与维护本公司名誉
    本公司应採合理手段,确保已知从事或曾从事非法活动之人,不会获得管理职位或允许进入本公司管理阶层。
    本公司管理阶层应负责公司内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整体制度之维护与效率,且就反贪腐法令遵循制度之功能性,亦应负责确保其管制与程序确实推行与执行。
    本公司任何职位之员工,皆应各自负责遵守本政策和适用反贪腐法律之原则与要求,若其下属违反上述原则与要求,该员工亦应为其下属之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关于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之特定议题
  1. 契约法令遵循监督
    如本公司政策有所规定,本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之契约时,应依据本公司批准之措辞,将当事人负有遵守适用反贪腐法律 (即反贪腐条款) 之义务纳入契约当中。如有违反该反贪腐条款义务之情形,该契约尚须应载明本公司具有立即单方终止契约之权利。
    于本公司政策有规定之情形,本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之契约亦应纳入本公司之稽核权,使其得稽核与相关契约履行有关之财务状况与其他文件。
  2. 商业伙伴与员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本公司应採取合理手段,以减少与任何第三方互动之风险,包含与个人或法律实体之业务、劳动与任何其他关系。
    为减少上述风险,本公司已针对员工及商业伙伴 (法律实体与个人) 以及本公司预计签约之对象,建置并维护一套相关检查程序。针对签有长期契约 (一年以上) 之商业伙伴,本公司还会额外定期检查其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针对商业伙伴及员工所进行之尽职调查,旨在达成下列目标:
    1. 与本公司类似交易相比较,评估是否有僱用商业伙伴、员工之必要性,以及上述僱用行为之目的;
    2. 评估员工或商业伙伴,以及其业主与遵守适用反贪腐法律主要人员之整体声誉;
    3. 调查过去是否有任何违反适用反贪腐法律之情形;
    4. 确认该潜在员工或商业伙伴是否与政府官员及政府实体有关联,而可能导致商业伙伴或本公司获得不正商业利益;
    5. 根据适用反贪腐法律,评估上述关联对于与商业伙伴所签订契约之合法性造成的影响;
    6. 评估该交易之在商业上是否合理与公平。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有任何可能导致未能遵守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之情形,在正式签约或续约前,应通知当地法遵主管。
    本政策第 4.2 条规定之范围,亦及于因合併、收购或设立合资事业等交易原因而建立关系之承包商。本公司因上述交易原因而获得之法律实体、股份权或 (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也仍必须遵守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3. 礼品与招待费
    本公司与其伙伴应客观作成商业决策,不得受礼品或恩惠影响。小型、价位合理之礼品或採取表示谢意之举动,有时得为商务人士展现重视彼此之适当方式。然而,不论价值高低,给予或接受礼品、宴请、娱乐或其他招待,皆不得带有不当影响政府官员或与任何其他本公司业务往来对象行为之意图。
    本公司花费之任何礼品及款待费(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可能代表本公司和/或以本公司费用,买来赠送其他个人或法律实体之礼品;或员工因其公司职务而可能收受来自他人之礼品,以及相对应之款待费),皆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并非意图影响接受者之行为,而为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获得或保有任何不正商业利益,或作为明示或暗示之交换条件以获得恩惠或利益,或基于任何其他贿赂目的;
    2. 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与接受者之反贪腐法律,不在禁止之列;
    3. 就接受者职权相关事项,不得影响接受者而使其做出偏袒且不公正的决策,或因此对接受者加诸任何道德义务;
    4. 不得作为私下回报,以换取不正商业利益,包含任何服务、行为、不作为或决策,亦不得尝试影响接受者,而达成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目的;
    5. 须具正当理由,若该赠与或款项系多次给付,则单次或总额合计不得为奢侈项目;
    6. 在揭露该等赠与或招待费用相关资讯时,不得造成损及本公司名誉之风险;
    7. 不得牴触本政策与本公司针对反贪腐法令遵循事项,所建立之其他政策的规则与要求;
    8. 须以公开透明之方式提供及接受,且非因对方主动要求而提供;
    9. 须经本公司内部核准程序核准。
    若其他组织系代表本公司和/或以本公司之费用,以吸引、挽留或开发客户所为之活动,或进行与公众、大众传媒与专业社群交流之相关活动,上述标准亦应适用。
    若代表本公司和/或以本公司费用,给付任何包含政府官员之第三方任何款项或任何礼品之捐赠,且费用 (以单次或一年内合计) 超过 100 美元者,在完成给付前,员工须联繫当地法遵主管,并提供该次礼品或款项之详细资讯,以确认该款项或礼品之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系象徵性礼物,例如印有本公司标志之笔或日历,毋须获得法遵主管之事前同意即可赠送。
    若法遵主管认定移转礼品或给付费用行为违反上述标准,或使本公司有违反适用反贪腐法律之虞,其有权阻止上述行为。禁止以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代理人名义,以现金或非现金之金钱资金,或等同于金钱资金之物 (例如支票、礼物卡、债券等) 赠与礼品给任何第三方。原则上亦禁止支付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配偶、其他亲属或其他宾客之机票与旅游费用。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形时,得接受工作上具业务往来关系之第三方给予之小型礼品,或价值适当之款待费款项:
    • 员工接受礼品或款待费款项之行为,不会与其对公司所负之职务上责任产生利益冲突,且不影响其工作表现;
    • 员工善意相信赠与人无意以任何方式影响其自身之职务上表现。
      员工不得索求或要求赠与。若员工接受来自第三方任何价值超过 100 美元 (或与当地货币价值相等)之礼品或费用款项,员工有义务通知法遵主管。
  4. 招聘政府官员
    在合理情形下,可聘用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为本公司员工或商业伙伴。然而,此聘任行为必须谨慎为之。与上述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之关系应正当建立,以符合适用反贪腐法律与相关管辖地之其他适用法律要求,且不得造成该政府官员产生利益冲突。未经法遵主管事前同意,不得协商或同意建立上述关系。
  5. 贊助与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本政策与其他已採行之程序,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慈善和/或贊助活动,如系以接受与商业活动相关之任何非法特权或优惠为目的者,本公司皆不资助亦不参与。
    本公司与贊助或慈善活动相关之所有财务活动,均以详细且符合诚信方式记录于会计纪录;相关专案进行前均已事先协调;因应慈善捐款而设立之监督程序,且可证明在合理范围内,该捐款不构成实质上之贿赂。
    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代表本公司和/或以本公司费用支付超过 100 美元之任何捐款前,应先谘询法遵主管之意见,法遵主管经尽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适用反贪腐法律后,有权阻止该支付行为。
  6. 资助政治活动
    对于政党或政党成员,包含公职候选人、其竞选活动或政治活动,或任何政治组织或运动,本公司皆不资助亦不支援,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鼓励之。
  7. 透过中间人进行有利于第三人之支付
    本公司禁止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参与任牴触本政策条款与要求,或适用反贪腐法律标准之第三方行为。纵使该第三方未确实知悉或认知,该行为仍可能暴露本公司之身分。
    若对第三方有利之付款,其全部或一部有用于贿赂政府官员或商业组织之代理人或员工之虞者,本公司禁止本公司、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进行该支付行为。
    为尽可能减少本公司涉入贪腐活动之风险,本公司会确实调查对第三方付款或提供的任何其他事物是否合理且具充足理由,以预防及/或发现上述违规情形。与第三方中间人建立一切商业关系,皆须经法遵主管核准,且应以书面为之。
  8. 疏通费
    本政策禁止「疏通费」;疏通费系指为接受或促进 (加速) 例行政府行为,即政府官员通常且一般进行之活动 (如处理许可、签证等政府文件) 所提供之非正式费用。
  9. 帐册与纪录
    员工或代理人不得以诈欺之意图,或明知事实上之交易或付款行为,不符文件上经确认与证实所载明之事实,而代表本公司完成该交易与付款行为。
    为落实上述禁止事项,所有财务行为、会计过帐与分录,皆应以足够详细之可信方式,记录于本公司帐册与纪录,且应进行文件化而供检查时使用。
    凡任何对第三方之付款,代理人皆应以其註册登记之国家/地区所设立之银行帐户,且该地系提供与付款相关之货品或服务者,进行该付款行为。任何由本公司员工或代理人所要求补偿费用,以及因本公司使用现金资源而产生之任何费用,皆应使用适当初始纪录,包含原本的收据、发票或其他相关文件,以文件形式确认款项。任何对于补偿费用之要求,皆应经由提出要求之员工所隶属的主管同意。
  10. 稽核与监督
    对于本公司财务与业务活动,本公司会定期进行内部与外部稽核,并透过帐簿与纪录,持续监督所有业务行为之纪录是否完整且正确,亦会确认是否达成适用法规与本公司内部规范文件之要求,包含本政策所建立之原则与要求。
    作为公司内容监督程序之一部分,上述检查将依据针对业务流程执行所建置之原则进行,包含检查涉及本公司资产之业务执行是否具合法性与经济合理性;并核实初始会计文件检查费用是否适当,确认符合本政策之要求。
  11. 违规通报
    若本公司员工或代理人或第三人,有违反或疑似违反本政策条款和/或适用反贪腐法律之行为,知悉此事实 (或徵兆) 之本公司员工与代理人,应以下列任一方式进行通报:
    1. 通知其直属上司,若该违规情形牵涉其直属上司,则通报更高层级之上司;
    2. 透过本公司「热线」通报,此类通报可以匿名方式为之 (但须自行使用外部电子邮件地址);
    3. 通知本公司法遵主管或当地法遵主管。
    本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执行相关措施以保护尽责通报违反或疑似违反本政策及/或适用反贪腐法律情事之员工,使其不受来自其所通报对象之迫害或任何其他形式之歧视。
    本公司亦应保证,如员工善意通报被认定为贪腐之行为,或员工拒绝给予或接受贿赂,或包庇贿赂行为,该员工毋须因而承担责任(如遭解僱、降职、剥夺分红权利等),纵该拒绝行为会导致本公司须放弃某些利益,或因此无法获得商业或竞争优势,亦同。若因举报而有报復行为,可能会遭受惩戒,最重可达解雇之处分。
    本公司对于员工毋须因而负责之保证,范围并不扩及涉及贪腐行为之员工,亦不及于经内部调查证实该通报系恶意栽赃,或构成伪证或诽谤之情形。
责任
鑑于本公司可能就本公司之员工、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涉及贪腐活动之行为承担责任,本公司会就疑似发生或已发生贪腐行为之情形,在适用法规允许下,根据本公司规范相关程序之规则,进行内部调查。
违反本政策与适用反贪腐法律之当事人,可能须负惩戒、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上述责任系由本公司、执法机关,或程序中其他实体,以及载于本公司章程之内部程序发动;亦可能根据适用反贪腐法律与其他适用法律与规定,认为属适用案例且具充足理由而发起。